2008年9月22日 星期一

國稅局費用標準制訂初步狀況

雖然我知道沒有什麼人在看這邊,不過還是要善盡職責(奇怪~又沒人規定要做?);
公告一件大事情:

國稅局將制訂臨床心理師「費用標準」(要抽稅用的啦!)
[收入]減去[成本費用]等於[所得]
例如收入100元-成本費用20元=所得80元
若開業臨床心理師申報[所得],超過[費用標準],[核實查證]非常麻煩

##CONTINUE##

國稅局希望我們提出合理的[費用標準],目前職能治療師訂為20%...!
即[收入]10萬元 減去[費用]2萬元 等於[所得]8萬元=必須申報
若臨床心理師[費用標準]訂為40%,申報[所得]為6萬元
當然,[費用標準]制訂若大於20%,報稅時必須準備相當多的書面資料
以供國稅局參考核准。

接下來是一些討論:我不知道這樣引用合不合宜?若有不宜請留言告知,我會盡快刪除!

只能報20%為成本實在很不合理。
  1. 以營業成本來說,獨立開治療所等同於律師(30%),會計師(30%),建築師開事務所(35%),需付擔營業場所成本,但臨床心理師卻只能報20%的成本,況且我們除了所上述事務所的營業設備外,還需有專業器材的設備(測驗,生理迴饋儀)。為何他們報30%成本不用各種資料,而臨床心理師要呢?
  2. 以醫師來說,醫療收入不含藥費(掛號,診察費)20%,醫療收入含藥費依各科不同,分別為40%-46%(藥費其實應解釋為治療處遇費用,以前的人一直以為吃藥才是治療,但局勢變化,心理治療應視為治療。),依心理師法已認定心理治療屬於治療處遇,應為46%,而心理衡鑑費用才可用20%,所以,我們的心理治療費用應為40%或以上。而精神科醫師報心理治療項目,國稅局卻給予46%的成本申報,明顯有歧視之嫌。
  3. 以心理治療所接觸的病人來說,應與精神科診所接到的病人同類型,冒同樣的風險及職業災害應為同樣,應給予同樣的成本考量。
  4. 臨床心理師需碩士學歷,其養成成本高於其他專技人員。本應算在成本中。

目前的初步結論:
經由各地方公會與各心理師的討論後,已整理出一個初步結論,
由於台北縣公會的開業機構是以北區國稅局所核定的43%做依據,
希望各公會比照此依據辦理並不低於43%。

官僚系統對我們的理解還有待加強!
各位同志們!加油啊!

(對了,會有一篇文章三種字體是因為...我是用剪貼再重新編排的方式把這篇文章完成所致。)

1 則留言:

李權晃 臨床心理師 提到...

謝謝郎中公布這個重要訊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