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草案第5條關於大學的”學校輔導人員”工作範疇
草案條文指具備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等執照或心理諮商或治療相關專業證照或資格,依法進用於大學從事以學生輔導工作為本職或兼職之人員。
心理師法第十三、十四條與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,對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師的執行業務各有訂定,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師於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時,應依法各司其職。
2. 草案第2條”本法於公私立各級學校、中途學校、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適用之”。
此條文是否把大學院校進修學生納入為適用對象?若否,建議納入以免進修學校學生的輔導需求受忽視。
3. 草案第4條有關學生輔導工作內容
臨床心理師因需要,可依法於校園中執行學生心理衡鑑,協助了解學生心理狀態與功能,作為相關輔導之參考。
4. 草案第11條”...前項專任學校輔導人員員額編制,達1200名學生者,置學校輔導人員一人,1200名學生以上者,以每1200名增置一人為原則。…”
建議修改為”...前項專任學校輔導人員員額編制,達1200名學生者,置學校輔導人員一人,1200名學生以上者,以每1200名增置一人為原則。但800名未滿1200名者,增置一人。…”
5.草案條文中,有關”心理治療”的用詞,如第4條文內所列,請謹慎使用。因為心理師法對於”心理治療”的執行與罰責有一定的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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