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

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徵臨床心理師

徵人公告!


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

【求才對象】: 臨床心理師
【求才性質】: 全職
【求才內容】: 臨床心理科
【需求人數】: 1
【工作地區】: 高雄縣
【具備條件】: 具臨床心理師證照
【每月待遇】: 依機構規定
【 聯絡人 】: 潘威富 主任
【聯絡時間】: 上午 8時~下午 5時

【聯絡電話】: (07)7030315-3120
【電子郵件】: pwf231@yahoo.com.tw
【投遞地址】: (830)高雄縣大寮鄉後庄村鳳屏一路509號
【其他說明】:

一、 工作項目:
病房及門診心理衡鑑/心理治療、生理回饋、司法鑑定、自殺防治專案業務、
團體心理治療、性侵害加害人輔導教育業務、行政交辦事項

二、應繳資料:
履歷表(兩吋正面照片、自傳、專業經歷、行政經歷及有助於書面審查資料)
身分證影本
成績單影本
畢業證書影本
臨床心理師證照影本

三、報名方式與時間:
將應徵資料郵寄至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 人事組,註明應徵臨床心理師

四、面試時間:
初審通過者將個別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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郎中爆料~

慈惠醫院是教學醫院喔!

薪資據說也相當具有競爭力喔!

2009年7月25日 星期六

面對倫理困境,同儕是寶,思考是鑰

今天去上了一門很頭痛的課--臨床心理師專業倫理困境,由輔大林玉華副教授主講。

之前說「道德,教不教都頭痛」,而現在才知道,這道德倫理不僅教起來頭痛,連學起來都頭痛!

頭痛的原因倒不是老師教了什麼很難的東西,事實上老師真正教的內容並不多,就連講義也是薄薄的幾頁而已,但問題在於今天的研討會談的是「倫理困境」,還是以案例做為切入點的,而既然要講「困境」,那提出來的案例自然就不會是什麼可以輕鬆搞定的,而是一提出來就讓人感到棘手,等大家一討論,發現要考慮的方方面面還這麼多、這麼複雜,頭自然就越來越大了。

然而這也常是臨床心理專業上遇到倫理議題時的真實處境,就包括每個心理師養成教育中都一再被強調的「保密原則」與「例外狀況」,在遇到實際案例的時候也都不是那麼單純的「該保密」與「該通報」的二分而已,例如即使確知「有自傷傷人之虞」而該要通報,也還是要考慮到通報的對象、後果,以及對治療關係的衝擊。所以雖說「倫理準則」是重要的原則,但面對真實的情況時卻不是死守原則就可以將事情辦好的。

不過雖然林教授並沒有提出任何的「標準答案」(倫理議題大多都是沒有標準答案的)來緩解我的頭痛,卻也提出了兩個非常重要的「藥方」,一是認為心理師的工作是一個「teamwork」,不過他所謂的「teamwork」卻不是臨床心理師所熟知的跨專業的所謂「醫療團隊」,而是心理師同儕間相互交流激盪的一個「團隊」,這樣的「團隊」在面對專業倫理困境的時候尤其重要,因為同儕的存在可以幫助心理師察覺自身的盲點,同時也可以在腦力激盪的過程中發現更為適切的因應辦法。

另一個重要的「藥方」則是「不安,才能持續思考」,林教授一再強調,「倫理」是用來思考而非用來約束的,雖然思考這些倫理議題是件令人頭痛的事情,但也正因為思考,才能夠讓一個助人專業者越來越清楚自己的價值態度,也才能在一次又一次的經驗與回饋中越來越成熟、越來越能夠面面俱到的完成助人的使命。

本文同步刊載於心理師,碎碎唸部落格

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

助人工作者,小心記者就在你身邊

陳幸妤列高風險涉洩個資 郝:會請政風調查 中國時報 2009-07-04 中廣新聞/林麗玉

就說接這種公眾人物的案子兩邊不討好,這不,還沒真的接呢,只不過是回答了記者的幾個問題,麻煩就找上門來了。

心理師等助人專業由於工作的性質牽涉隱私,所以保密原則是必須要慎重看待的,在我先前的文章便曾經提過,這牽涉到案主的信任與權益,所以除非有特定的例外原因否則不得違反,不過先前的文章在談的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所謂「通報義務」,那麼,如果是記者的詢問呢,那又是如何?

就專業倫理來說,就算有需要違反保密原則的那些特定狀況,其通報的對象也都是需要審慎考量的,除了法律規定的通報義務有指定通報管道之外,一般來說通報的對象以案主的重要他人如父母為主,為的是能夠協助預防自傷傷人等事件的發生,而毫無疑問的,不管用的是什麼樣的角度來看,記者都絕對不會是通報的對象。

那麼這是不是就等於說,當初回答記者問話的那位官員違反了保密原則了呢?這卻要看當時的對話是怎樣的,也就是說記者都問了些什麼,而官員又回答了些什麼,而這對話的內容雖然我們沒有在場聽見,卻能夠猜想一下,很可能是記者問說:「陳水扁透露女兒可能攜子自殺,那相關單位有沒有什麼預防措施呢?」而面對這樣的詢問,官員自然也會覺得這是個需要關注的問題(不然要是出了什麼事,還很難說會被你們記者寫成什麼樣子呢),於是責成相關單位予以評估了解後回報,而回報的結果是不符合高風險家庭的標準,也沒有自殺行為,所以暫時不會介入,於是官員也就這麼跟記者說了。

好啦,如果真是這樣的話,那讓我們來看看在這樣的過程中到底泄露了什麼隱私?一個是,不屬於高風險家庭,這是依據明訂的標準評估得來的,而標準的內容如父母有無職業、孩子有沒有人可以照料等等,記者說不定比社會局的社工都還要清楚,所以就算泄露隱私也是泄露「大家都知道」的隱私,既然如此,那該是誰違反倫理呢?

同樣的,有沒有自殺行為,記者也絕對會比社會局的社工還要清楚,畢竟社工人力有限,絕對不可能像記者那般每天到陳幸妤家門口去蹲點,所以對於陳幸妤一家是不是有什麼風吹草動,要問的恐怕是記者而不是社工,能夠泄露這些隱私的,也絕對是記者而不是社工。

當然啦,社工也不是完全沒有泄露隱私違反保密原則的可能,不過這前提是咱們的社工真的跟陳幸妤談過,然後對記者「爆料」說:「陳幸妤說吧啦吧啦......」,然而要是這樣的事情並沒有發生,那實在是很難說它存在有違反倫理或泄露個資的情事。

不過這樣的事件卻也提醒了所有的助人工作者,如果我們承接的個案中有任何可能引起媒體關注的人物,在面對媒體採訪甚至是上級詢問時絕對要非常謹慎,最好一切都模糊帶過,例如就回答:「對於記者的詢問,我們會去關心」這樣就好了,至於是不是有「打官腔」之嫌?那不然你記者還想我怎麼回答呢?

本文同步刊載於心理師,碎碎唸部落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