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

公告: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」部分診療項目

這是一個新的訊息,可能有些伙伴還不知道?
這邊由資訊組作一個簡單的整理,並且公告給大家。
歡迎更清楚詳情的人,上網來講講您的看法!


因應健保局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」
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及第二章、
第三部牙醫第一章及第三章、
第四部中醫通則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診療項目,
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 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」部分診療項目
(請上健保局網站看公文,我就不要貼了!)


##CONTINUE##

重大變革是增列這個:

第五項 心理社會復健治療費
Psychosocial Rehabilitation Treatment Fee (44501~44505)

通則:
一、實施心理社會復健之適應症,包括
肢體傷殘、中樞神經系統損傷、發展異常、慢性疼痛或
其他先天後天疾患經評估有心智功能下降、情緒困擾或行為異常,
導致社會適應功能不良需心理治療者。

二、除有特殊規定外,所支付點數均包括治療費及材料費在內。

編號

診療項目

點數

44501B

44502B

44503B

(年紀約小點數月高)

特殊心理社會治療

註:從系統觀點探討個體本身與環境特質,運用心理治療原理介入,形成情緒、認知與行為的改變,以提昇病人社會心理適應能力。針對不同類型病人之治療內容包含:

1.嬰幼兒發展治療( Neurodevelopmental therapy )

2.遊戲治療( Play therapy )

3.認知行為治療( Rational-Emotive therapy )

4.行為功能分析與行為改變技術(Functional behavioral analysis and behavioral therapy)

5.神經心理復健策略( Neuropsychological rehabilitation strategies )

6.職業諮商(Vocational counseling )

7.其他 ( Others )

本項治療限由臨床心理師執行,申報時應附復健科專科醫師醫囑及簽名。

344-

515

44505B

特殊心理社會團體治療 ( 每人次 )

Re-educative psychosocial group psychotherapy

註:經由團體前準備、團體進行、團體後之整理、

團體報告之撰寫,利用特殊團體心理治療原理、團體中結構特性、人際互動及活動參與過程,協助病人覺察不良行為、建立適應性行為模式、學習因應問題及解決問題技巧、獲得同儕支持之正向情緒。本項治療限由復健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執行,申報時應附復健科專科醫師之醫囑及簽名,一次最多以十五人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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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業務具有極大的發展性,有興趣的會員,
可與本公會公關組蘇常務理事聯繫討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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