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說接這種公眾人物的案子兩邊不討好,這不,還沒真的接呢,只不過是回答了記者的幾個問題,麻煩就找上門來了。
心理師等助人專業由於工作的性質牽涉隱私,所以保密原則是必須要慎重看待的,在我先前的文章便曾經提過,這牽涉到案主的信任與權益,所以除非有特定的例外原因否則不得違反,不過先前的文章在談的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所謂「通報義務」,那麼,如果是記者的詢問呢,那又是如何?
就專業倫理來說,就算有需要違反保密原則的那些特定狀況,其通報的對象也都是需要審慎考量的,除了法律規定的通報義務有指定通報管道之外,一般來說通報的對象以案主的重要他人如父母為主,為的是能夠協助預防自傷傷人等事件的發生,而毫無疑問的,不管用的是什麼樣的角度來看,記者都絕對不會是通報的對象。
那麼這是不是就等於說,當初回答記者問話的那位官員違反了保密原則了呢?這卻要看當時的對話是怎樣的,也就是說記者都問了些什麼,而官員又回答了些什麼,而這對話的內容雖然我們沒有在場聽見,卻能夠猜想一下,很可能是記者問說:「陳水扁透露女兒可能攜子自殺,那相關單位有沒有什麼預防措施呢?」而面對這樣的詢問,官員自然也會覺得這是個需要關注的問題(不然要是出了什麼事,還很難說會被你們記者寫成什麼樣子呢),於是責成相關單位予以評估了解後回報,而回報的結果是不符合高風險家庭的標準,也沒有自殺行為,所以暫時不會介入,於是官員也就這麼跟記者說了。
好啦,如果真是這樣的話,那讓我們來看看在這樣的過程中到底泄露了什麼隱私?一個是,不屬於高風險家庭,這是依據明訂的標準評估得來的,而標準的內容如父母有無職業、孩子有沒有人可以照料等等,記者說不定比社會局的社工都還要清楚,所以就算泄露隱私也是泄露「大家都知道」的隱私,既然如此,那該是誰違反倫理呢?
同樣的,有沒有自殺行為,記者也絕對會比社會局的社工還要清楚,畢竟社工人力有限,絕對不可能像記者那般每天到陳幸妤家門口去蹲點,所以對於陳幸妤一家是不是有什麼風吹草動,要問的恐怕是記者而不是社工,能夠泄露這些隱私的,也絕對是記者而不是社工。
當然啦,社工也不是完全沒有泄露隱私違反保密原則的可能,不過這前提是咱們的社工真的跟陳幸妤談過,然後對記者「爆料」說:「陳幸妤說吧啦吧啦......」,然而要是這樣的事情並沒有發生,那實在是很難說它存在有違反倫理或泄露個資的情事。
不過這樣的事件卻也提醒了所有的助人工作者,如果我們承接的個案中有任何可能引起媒體關注的人物,在面對媒體採訪甚至是上級詢問時絕對要非常謹慎,最好一切都模糊帶過,例如就回答:「對於記者的詢問,我們會去關心」這樣就好了,至於是不是有「打官腔」之嫌?那不然你記者還想我怎麼回答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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