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下只是熱心提供,請不要拿情緒出來跟我討論
(諸如:為什麼我們要遇到這種事…他們為什麼不用合併…
這類沒有焦點的討論議題,縣市合併已經快一年了,這是事實了!);
總之,這是年底會員大會要表決的議題;
我不是始作俑者,要怪請怪五都升格合併的政策!
1. 首先高雄市社會局並沒有針對人民團體做出什麼適宜的規範與說法,
另外到社會局的網頁上看到100年四月公布的人民團體名冊中,
也沒有本公會的存在。(請看附件連結)
(畢竟人家是高雄市社會局,你偏偏叫做高雄縣臨床心理師公會?
是來亂的喔!)
2. 這次的行政區域重劃分,只有我們有合併的問題,
台南、台中本來就只有一個公會;
台北市天龍公會大到離譜也不用重劃分,
只有一個台北縣公會遭遇到需要更名的狀況,跟我們比較相同;
所以在新北市社會局的網頁中找到了相當詳盡的說明:
「針對工業、商業及自由職業團體、教育會、各級學校教師會部分:
因工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規定工業、
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,
自由職業團體單行法規多規定公會之組織區域
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,
在同一區域內,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。
故工業、商業及自由職業團體、教育會全面換發更名後之立案證書。
而各級學校教師會則隨著學校名稱變更而更名。」
3. 另外針對人民團體的更名,也找到新北市對應的一些公告:
甲、從99年12月25日正式改制為新北市起,
開始受理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的換發作業。
乙、人民團體可以召開會員大會,決議通過有關章程條文中
有關團體名稱、組織區域…等條文,並函文申請換發,
並請檢具會員(代表)大會會議紀錄、「章程變更或修正
前後對照表」及原立案證書,以舊證書換新證書。
丙、為符合便民原則,來不及召開會員大會之人民團體,
也可以先以函文方式申請換發,並且須繳回原立案證書,
以舊證書換新證書。
申請換發後人民團體應於100年12月31日前召開會員大會
議決章程有關團體名稱條文之變更,陳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丁、因辦理法人登記變更之程序較為繁瑣
(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、
更名後法人印信啟用備查函影本、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、
會員大會會議紀錄、更名後法人印信正本、
原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管轄法院申請),
故強烈建議有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先完成會員大會決議
通過修改章程之程序後,再連同會議紀錄等資料
一併函文申請換發新的立案證書。
簡單整理上述的東西,對應到我們公會就是:
假設不合併,內政部也同意我們用例外處理,
持續維持高雄市有兩個公會的型態;
但「高雄縣」就已經是一個不存在的地方,
當然一個職業公會不可以用不存在的地名來命名,
所以要更名,怎麼改?改成怎樣?這個我不知道!
但是改名之後要開會員大會更改章程,
證書換發、印信更改等等。
跟重新成立一個公會的行政流程好像也沒有差到哪邊去!
4. 那如果又不合併,又不更名呢?根據新北市社會局清楚的說明:
「從99年12月25日正式改制為新北市起,
開始受理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的換發作業。
1. 工、商、自由職業團體(含教育會):立案證書必須全面換發,
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召開會員大會議決章程有關社團名稱
條文之變更,倘逾期未完成換發程序,則依據工業團體法、
商業團體法、教育會法等專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2. 社會團體得以申請方式換發立案證書,在換發程序完成前
原立案證書仍具效力。」
就是說今年年底就得更名啦!
不更名的話就依照專法規定辦理喔!
哪是什麼呢?就是解散啊!
解散的話,到時候可是人財兩失啊!
5. 更多的訊息,會有公會版的Q&A出來說明,
如果想要有更多的瞭解,敬請期待。
另外,理監事們又沒有常年會費的優惠,
開會橋時間還要勞心勞力,擔心費力?
請大家多加體恤並且支持鼓勵!謝謝!
1 則留言:
所以要嘛就趕快合併,要嘛就改快更名,我想想叫新高市臨床心理師公會,還是大高雄臨床心理師公會,還是宇宙無敵大高雄臨床心理師公會.......,夥伴們辛苦了,我是覺得合併好了啦,到時候開會時大家都可以聚在一起多好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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